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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综保区(海关政策直通车⑲)_

发布日期:2026-05-28 19:30
走进综保区(海关政策直通车⑲)_

12月26日10:00,南京海关举办“海关政策直通车——走进综保区 助企新发展”宣讲活动,围绕综合保税区海关政策,结合实践进行深度解读,指导企业精准把握保税新业态内涵及区内外保税政策要点,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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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直通车”宣讲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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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孔步群


孔步群:

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历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是伴随改革开放进程,为适应不同时期开放型经济发展需求而持续演进和升级的历程。1990年首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此后,为适应国际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发展需要,又先后设立了出口加工区(2000年诞生了全国首家出口加工区——昆山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多种形式。2006年苏州工业园设立了我国首个综合保税区。目前,大部分特殊监管区域都已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特点


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主体形态,综合保税区依托明确的制度规范和政策红利,兼具多重功能优势,是企业拓展国际业务、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竞争力的优质平台。


在核心功能方面,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业务覆盖范围广泛多元,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等多项业务,全方位满足国际化运营需求。


在税收政策方面,区内适用特定进出口政策。境外进口的基建物资、区内经营所需机器设备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特殊规定除外);境外进口的货物可享受保税政策,加工生产货物出区时,企业还可选择按成品或所含保税料件缴纳关税;货物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等政策。


在监管服务方面,综合保税区兼顾高效便利与安全规范。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特殊规定除外),而在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时验核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三、综合保税区改革相关内容


201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关总署2023年发布《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全方位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为企业提供涵盖业态拓展、税收优惠、资质保障的多重利好。


第一,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五大中心”。


一是支持区内企业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享受进口自用设备税收政策、释放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委托加工、便利重点产品内销并自主办理海关备案核销业务,打造加工制造中心。


二是支持区内企业进口研发货物物品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按实际耗用核销消耗性材料,集聚各类研发创新机构,新设企业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开展医疗设备研发展示业务,打造研发设计中心。


三是支持区内企业对不涉出口关税、贸易管制等的货物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通过智能监管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简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入区监管与备案流程,打造物流分拨中心。


四是支持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发展航空航天、工程机械等领域再制造,创新人用疫苗、食品、动植物产品等特殊货物监管查验模式,打造检测维修中心。


五是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大型设备跨境融资租赁异地委托监管,发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进口专业设备开展国际服务外包,开展铁矿石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经验,打造销售服务中心。


第二,海关总署发布《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推动综合保税区完善政策、拓展功能、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健全制度。


一是改革业务运行架构。优化检验检疫作业模式,推行“只检一次”“前推后移”等措施,推动“双开门”发展;简化进口设备解除监管手续,提供许可证件验核灵活选择,到期自动解除监管;优化账册管理,实现企业系统与海关联网自动比对;实施卡口分类分级与差异化风险防控,提升要素流动效率与监管精准度。


二是优化全流程监管。升级金关二期系统,支持不同申报类型货物集拼入区;优化“一票多车”流程,允许整报分送;扩大高级认证企业免除担保范围;简化非保税与保税货物互转手续,数据流转替代货物搬运;放宽境外退运货物调查标准,提升全流程通关效率。


三是支持功能业态拓展。推动保税维修提质升级,新增“保税培训”新业态;促进免税保税衔接与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支持设立生产性配套设施,强化综保区与口岸、中欧班列联动;鼓励依托区域优势建设研发创新、服务贸易等特色综保区,培育新动能。


四是强化监管手段。调整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重点商品管理措施,防范政策规避风险;制定账册管理规程,规范物流账册适时核销;优化企业赋码与进出口统计规则,精准反映业务实况,实现发展与安全平衡。


五是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完善配套保障。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制定管理条例与中长期规划;推进智慧综保区建设,强化科技赋能与数据共享;完善跨部委、地方跨部门协调机制,夯实发展保障。


四、江苏省综合保税区发展现状


目前,江苏省境内特殊监管区域都已完成整合优化,设有综合保税区共计21个,位列全国第一。今年1—11月,江苏省21个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货值9761.49亿元,同比增加2.4%,其中进口4161.76亿元,出口5599.73亿元,占同期江苏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8.1%。全省综合保税区整体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为江苏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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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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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刘卫鑫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是综合保税区内的一家半导体制造企业,我们公司主营芯片封装业务,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存在向区外企业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需求,由于半导体产品货值较高,分送集报业务担保占用了公司很多资金,能否帮助我们解决该难题?


刘卫鑫:谢谢这位朋友的提问。半导体、航空制造等产业分工较为发达,区内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合作伙伴间往往存在较为频繁的货物进出往来,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业务模式正是顺应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联动发展需求而产生的。这种业务模式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分送集报模式,它支持企业先行完成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在次月或下个季度再集中办理报关手续,便于企业灵活安排货物进出,降低经营成本。针对你提到的担保问题,2023年10月,海关总署出台了“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担保”的改革举措,综合保税区内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免交担保。这项改革举措是海关总署对高资信企业推出的便利措施。如果贵司是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属地海关申请免予分送集报业务担保。如果尚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也可以向属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咨询AEO高级认证申请相关事宜。在这里想要提醒广大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一定不要忘记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报关手续,并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如果企业分送集报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集中报关手续、企业信用状况降为非高级认证企业或存在其他监管风险,属地海关可以暂停企业适用免交担保的便利措施。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公司是综合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希望申请成为期货保税交割仓库。请问开展此项业务需要满足哪些具体的条件?


刘卫鑫:综合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期交所)认可的交割仓库资质;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相关的采购、存储、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信息实现全程跟踪,如实向海关联网报送相关数据;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实施专门管理。此外,相关期交所需将开展保税交割的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交割仓库在实际业务中,应通过设立电子账册进行管理,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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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所属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胡国庆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是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内的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听说海关对四类措施商品有新的管理要求,想详细了解这四类措施商品具体指什么,以及我们在进口、内销时需要注意哪些监管规定。


胡国庆:谢谢这位朋友的提问。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5年第83号,明确四类措施商品管理要求。四类措施是“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简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业务,从境外保税进口涉及四类措施的商品时,必须设立专用账册进行管理。这些商品未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


在内销管理方面,综合保税区企业未经加工的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内销时按现行规定执行。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过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按成品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则按成品状态征收。已经进行过保税流转的,不得内销,只能复运出口至境外。专用账册项下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原则上不得内销,应复运出境或销毁。如果销毁后仍有收入,企业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征税。


在公告正式实施之前,申报进入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普通账册,且报关单或进口备案清单已放行的四类措施商品,可以继续在普通账册按照现行保税政策执行完毕;企业也可以选择将相关商品转入专用账册管理。公告正式实施后,因政策调整新增为四类措施商品已进入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账册的不再调整管理措施。


如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业务,需使用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可向属地海关申报设立专用账册。


抖音网友“贝多芬的d大调”: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多种类型业务,是否只能设立一种账册类型?


刘卫鑫: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比较丰富,除了加工制造、仓储物流之外,企业还可以在区内拓展保税研发、保税维修、跨境电商等多种业务。综保区企业同时开展多种类型业务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账册,对不同类型的业务用相应的账册进行区分管理。


快手网友“悦悦007”:综合保税区可以享受入区退税便利,请问具体哪些货物入区可以享受退税?


刘卫鑫:综合保税区具有货物入区退税的政策功能。在具体适用环节上根据区内企业性质有所不同。对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是在货物从综合保税区出口离境的环节适用退税政策,而对其他企业而言,则是在以出口报关方式将国内货物入区时,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微信视频号网友“随便起个名”: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什么?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哪些?


刘卫鑫: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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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场提问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是一家本土医疗器械企业,近年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但进口的核心原料目前成本较高,希望能够按照加工贸易保税管理,但也担心在享受税费减负、手续便利的同时,因监管要求变化导致合规风险,海关有什么平衡安全与便利的措施?


胡国庆:确实,加工贸易保税管理模式下,进口货物可以免税免证,显著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升了贸易便利化。但也正因如此,保税货物更需要合规管理。


首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前,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12360服务热线等多渠道学习加工贸易政策文件


其次,海关总署近年来持续出台多项便利化监管举措、支持高质量发展措施。比如,内销集中征税政策实现了企业先销售后补税的需求,报核前申报单耗避免了出口前申报数据申报不准的风险,跨周期成品退换便利了产品出口后一定时期内的退运及更换需求。还有,“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支持有股权关系的多家加工贸易企业间便利开展料件和设备调拨、仓储和空间共用等需求。


此外,对非主观故意导致的轻微违规事项,企业也可通过申请主动披露免于处罚。主动披露制度是海关引导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一项具体措施。企业自查发现进出口申报时存在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可以主动向海关报告、接受海关处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具体操作方面,您可以向海关稽查部门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证明材料。


所以,平衡安全与便利的诉求,也是海关一直努力的方向,既要通过保税政策适用为企业“减负松绑”,又以全周期监管筑牢合规底线。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公司和一家兄弟公司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有很多共性需求,听说海关推出了集团保税政策,请问是怎样的一种模式?我们非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吗?


胡国庆:近年来,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子公司、参股公司等集团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该政策模式下,企业的保税货物可以在集团内自主存放、开展外发加工可以免备案,料件和设备也可在集团内实现保税调拨,更好地便利生产要素在集团内部自由流动,实现资源高效配置。


同时,海关总署陆续出台了一批持续推动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措施,对该项政策资质要求也进一步放宽。即使不是高认企业,也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但企业需要属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范围内,且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符合以上要求的,欢迎您积极向属地海关申请模式适用。


企业人员提问:您好,我是园区一家AEO加贸企业,账册需要阶段性开展盘点,比较耗时耗力,请问海关在高认企业账册盘点方面有什么便利惠企措施吗?


胡国庆:近年来海关着力优化对联网企业盘点核查业务模式,针对高级认证企业先后出台了多项便利化举措。一方面,对适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盘库核查及核查时抽盘商品价值比例,目前南京海关统筹确定高级认证企业盘库核查频次,有效支持企业纾困解难。另一方面,保税和核查部门统筹开展“企业自查认可模式”探索,高级认证企业的盘库核查,海关可以不再派员实地核查,由企业自主完成核查内容并自行确认自查结果,实现了“非侵入”“无感化”监管。


抖音网友“十二码核爆”:我们是注册在无锡高新综保区的一家公司,想把产品送到上海做保税展示交易,请问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刘卫鑫:保税展示交易是综合保税区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新型业态,在该种业务模式下,区内企业在缴纳担保后可以将区内保税货物运至区外进行展示和销售。南京海关与上海、北京、广州等相关海关已建立有效的联系配合机制,支持南京关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赴上海等地开展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业务。企业开展相关业务需要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开展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企业需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并且信用等级不能是失信企业;二是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场所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三是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企业需在销售前向主管海关提供许可证件,并且货物还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要求。四是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企业不得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用于展示、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展示期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展示完毕后未销售的货物,应运回原综合保税区。


快手网友“北极兔要站起来”:我们公司是综保区内企业,之前从区外采购的设备监管年限已经满了,请问是否需要办理解除监管的手续?


刘卫鑫:随着国内产业发展,国产装备水平不断提升,对国外设备的进口替代能力不断增强,综保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的情况愈发普遍。很多企业都比较关心,从区外采购的设备,监管年限届满后能不能简化解除监管手续。针对这一诉求,海关总署于2023年推出了“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的改革举措,对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设备,监管年限届满出区的,支持企业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式(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并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这一改革举措,更加有利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提升市场竞争力。


微信视频号网友“提拉米苏”:请问海关两仓功能叠加政策对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有什么影响?


刘卫鑫:根据海关总署要求,自2025年4月21日起,海关全面开展船供保税燃料“两仓功能叠加”改革,支持保税燃料油仓库同时具有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双重功能,国产船供燃料可直接申报出口入仓、仓内结转、保税加注,不必在两仓间物理流转。船供燃料油仓库经营企业有意愿开展“两仓功能叠加”业务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开展“两仓功能叠加”的具体仓库。主管海关报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变更)两项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微信视频号网友“穆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将自用机器,设备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是否有时间限制?


刘卫鑫: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维修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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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场提问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公司目前有一个特殊项目,其中的关键工序在国内没有找到符合要求的加工商,准备出口到奥地利加工后再运回国内继续加工。但进口成本较高,请问有没有便利化政策开展这样的业务?


胡国庆:国内产品出口后再复运进口,类似于加工贸易保税业务的反向操作,“出境加工”这个业务类型尤其适配贵公司的业务开展。企业将自有的物料发往境外生产企业,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进境时申报“出境加工”业务类型的,海关仅对境外加工费、料件费等增值部分征税,原出口料件部分不纳入计税范围,从而可以显著降低税费成本。


企业办理出境加工业务,可以直接在“单一窗口”申请出境加工手册,备案出口料件、进口成品等信息。这里特别提醒一下,上述备案商品不得为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希望出境加工的业务模式能够便利你们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为未来发展减负赋能。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是园区综合保税区内的一家企业,我们公司产品因为售后服务的要求,会有大量产品返回维修,听说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保税维修,能帮忙介绍一下这个政策吗?


胡国庆:大家都知道,我国是制造业大国,每年都有大量的货物出口,随之带来较为旺盛的售后维修需求。2015年,海关总署发布第59号公告,明确了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涉及货物进出口的监管要求。2020年以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3个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业务监管要求,并列出了97项可以在综合保税区维修的产品目录,其中包括大家比较熟悉的电话机、发动机、机床、飞机、投影仪以及无人机等产品。可以看出,国家非常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拓展保税维修业态。目前,园区综合保税区内已有4家企业开展了笔记本电脑、航空器件、助听器等保税维修业务。


企业人员提问:您好,刚才那位企业问了售后维修的问题,我想问一下,综合保税区是不是只能开展售后维修?如果我想在区内做其他企业生产产品的第三方维修,政策支持吗?


胡国庆:这个问题也是不少企业关心的问题。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2020年发布的16号公告明确指出“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的全球维修业务”。因此,只要是符合3部委公告发布的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进行维修,并不限于售后维修。需要注意的是,境外进口的货物,在综合保税区维修后需复运至境外,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如果企业有保税维修业务的需求,可以查看3部委关于综合保税区维修的3个公告规定,需要进一步了解保税维修具体业务流程的,也可以就近向属地海关咨询。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是综合保税区内一家加工制造企业,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步拓展,想要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请问需要满足什么要求?加入后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胡国庆:企业想要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1.企业应为非失信企业;2.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3.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实施分开管理。符合上述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经审核通过后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对于试点企业,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试点企业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向国内市场销售时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可以将国内采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二是享受离境出口退(免)税;三是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境内区外货物出入区手续更简化。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后会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向国内市场销售时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二是每年对监管年限内进口自用设备暂免征收的税款按照内销比例补缴税款;三是出口货物由入区退税改为实际离境退税;四是试点企业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入区状态缴纳进口税收,并补缴缓税利息。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是一家医疗器械制造企业,为提升产品竞争力,想要拓展保税研发业务,请问开展该业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保税研发政策又有哪些优势呢?


胡国庆: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需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管委会)批准。同时,区内企业经海关认定的信用状况不能为失信企业。区内企业要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保税研发政策具有以下优势:区内进口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免税,研发进口料件保税,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研发料件、成品、边角料等灵活进出区,内销以实际报验状态征税,有效降低企业研发的资金成本。同时,企业从境外进口(除禁止进境的外)的研发用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医疗设备免注册,与区外开展研发业务相比,大大简化申办手续,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让企业的创新后劲更足。


企业人员提问:我们是一家综合保税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目前机器设备、原材料大部分从境外进口,成品内外兼销,请问我们适合进入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业务吗?


胡国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等文件,企业基建物资及设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能够减少企业建设初期的资金压力;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生产原料自境外进入综保区可以享受保税政策,加工为成品后,出口境外部分可以对保税货物予以核销,出区内销部分可以选择性征收关税,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所以,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企业比较适合进入综合保税区。


抖音网友“就问你梆梆不梆梆”:我们是一家大型设备进出口企业,想了解保税租赁业务。另外大型设备进出综保区比较麻烦,有什么便捷方式吗?


胡国庆:保税租赁是指在综保区内设立的租赁企业以综保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租赁货物利用综保区政策予以保税,企业可以分期支付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可以有效地降低承租企业资金压力和经营成本,更有利于区内企业承接相关业务。


同时对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按照实际物流需要,海关可以实行异地委托监管。也就是按照物流实际需要,租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向海关进行申报,由口岸海关实施实货监管,综保区主管海关根据口岸海关反馈信息完成进出区管理,这种监管方式大大便利了企业。


抖音网友“TTUP”:哪些商品不能通过“1210”进口?


胡国庆:您说的“1210进口”是指进口时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吧,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网购保税进口”。我国对跨境电商实施正面清单管理。为此,财政部等部委专门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不在该《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均不能通过“1210”方式进口。


需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商品来自境外,是适用境外原产地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如我国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或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即使相关商品处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之内也不能以1210方式进口。


快手网友“吃货小汪汪”:请问一票多车业务对企业和货物都有什么要求?比普通业务有什么优势?


胡国庆:“一票多车”业务要求企业信用等级不是失信企业;这种模式适用于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货物进出口活动,特别是在单票核注清单下货物数量较多的场景下,“一票多车”模式可以便利企业采用同一或不同车辆通过多次进出综合保税区卡口的方式陆续完成货物运输。


传统模式下,一票货物需集中办理综合保税区卡口验放手续,如果货物数量较多需要调集众多车辆一起完成运输,在物流安排上存在不便。针对这一问题,海关总署推出了“一票多车”业务改革,支持企业对一票核注清单下的大批量货物分批次完成货物运输,分批办理卡口验放,便于企业依托同一或少数运输车辆完成大批量货物的运输,助推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综合保税区卡口通行效率。


快手网友“yooho”提问:据我们了解,目前综合保税区已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具体是如何分类分级的?


刘卫鑫:对综合保税区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是海关总署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一项改革举措:一是支持综合保税区在常规货物通道之外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保税货物、免税设备等海关监管货物,经由常规货物通道进出;对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等境内进出区货物实施卡口登记管理,通过便捷进出区通道进出。根据卡口设置实际,常规货物通道可以兼行卡口登记货物。二是对卡口登记货物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对基建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免予填报“料号”和“商品编码”,对其他卡口登记货物免予填报“料号”。同时,优化卡口登记货物的进区重量验核。三是对进出区的危险化学品,比如柴汽油、硫盐酸等企业需在核注清单申报时勾选商品“危化品标志”。企业可根据货物情况,分别用不同的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


微信视频号网友“luoxueheshi”:我们需要运输生活物品进入综保区,区内接收物品的企业告知需要做卡口登记,请问综保区的货物通道可以通行卡口登记货物吗?


刘卫鑫:对区内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等境内进出区货物实施卡口登记管理,通过便捷进出区通道进出。根据卡口设置实际,常规货物通道可以兼行卡口登记货物。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所述综保区的常规货物通道设置兼行卡口登记货物,可在此通道通行。


微信视频号网友“胡志酋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出区如何缴税?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件?


刘卫鑫: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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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南京海关

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康悦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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